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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车祸 撞死一个 吓死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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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奇车祸 撞死一个 吓死一个 Empty 离奇车祸 撞死一个 吓死一个

帖子 由 ymcaok1 周五 三月 28, 2008 9:58 am

  悲剧发生在去年5月19日晚上7点,徐某驾驶的一辆大型拖拉机在浙江浦江撞死了一位行人后,又直直地冲出机动车道,撞坏隔离带,冲向非机动车道……
  事故的前半场尽管悲惨但不离奇,司机因为撞死行人承担了交通肇事罪,被判一缓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离奇的是后来,当拖拉机在撞人后冲向非机动车道时,正好有一位姓盛的大妈在行走。当拖拉机停下,徐某爬出驾驶室踉跄前行了没多久,他听人说,盛大妈不行了。
  “吓死”也是“致死”吗
  过去了近一年,浦江人对这起“撞死一个,吓死一个”的交通事故仍记忆犹新。
  对于接下来的官司,民间也持两种观点,一种说毕竟碰都没碰到,也要司机负责啊?一种说如果司机没吓到她,盛大妈好好走在路边,能突然撒手西去吗?
  民间的观点映射到司法理论上,就是这起车祸与盛大妈的死亡是否有法律层面上的因果关系。
  看看法律上的因果证据链
  如果要认定司机徐某确实要对盛大妈的死负责,必须证明这样一个证据链:盛大妈因为徐某的车祸受到惊吓——正是这种惊吓使得盛大妈身体出现状况——尸检和鉴定要能证明正是这种身体突变造成死亡。
  证据链动用了很多证人和证据。盛大妈的丈夫说,自己当时也在路边,听到拖拉机撞隔离带的巨响,回头一看,老伴怎么也倒地了;有路过的人证明,自己当时正要去城里买衣服,看到交通事故了,一个人被撞倒在隔离带附近,行人道上居然还有一个倒在了草丛里;包括徐某在交警大队的口供,刚刚走出驾驶室没多久,就听村里人说盛大妈不行了。
  最后,尸检和鉴定起了关键作用,证明:交通事故,引起盛大妈极度精神恐惧,剧烈的精神紧张和过度的情绪激动使其自身所患心脏疾病急性发作,是导致盛大妈死亡的诱因。
  一审二审都认为“吓死”要负责
  一审浦江法院和二审法院金华中级法院都认为:徐某的事故导致了正在经过的盛大妈受到精神刺激,引发心脏病造成死亡,事故是死亡的直接诱因。
  所以,徐某要承担责任,又因为不是直接致死,所以承担的责任比例是40%,外加1万元的精神赔偿,共计7万余元。
  判赔“惊吓费” 这是司法上的一个突破
  此类“受惊吓”要求索赔的案件在国内非常少见,司法认定上也争议颇大。
  去年,天津做出了首例“受惊吓”费的判决,支持了两个中学生遭遇交通事故后提出的惊吓费索赔,各赔偿200元。
  金华的这个判决在司法界也带来一定反响,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蒋晓辉的观点代表了大部分司法人士的看法:这个判决是个司法上的突破,说大了是对人权的理解和保护上的拓展。人权的最根本权利就是生命权,此案延伸和拓展了对生命权侵犯的理解,从以往单纯地讲求直接原因到多方面考虑各种因素。拓展和更细致的关注就是司法进步的体现。在西方一些发达国家,甚至连风景欣赏权都归属于人权的一种,都属于司法保护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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